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决定自2019年7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1、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3倍, 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2、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铁路分中心缴存基数下限参照呼和浩特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按照“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59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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