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确认。
2019年度,最高最低缴费基数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410元/月)-300%(17049元/月)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17049元/月)的按300%(17049元/月)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410元/月)的按60%(3410元/月)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公司缴6%,个人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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