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4、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并作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基本准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靠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环境的原则众参与原则等。其中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2种观点: 2021年新环保法实施细则解读:1、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3、民事责任。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进一步明确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2、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该行为违犯刑法应受到处罚。行政责任:违犯行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2、有违犯行规的行为。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文物保护、自然保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1、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3、民事责任。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进一步明确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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