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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来源:无忧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1.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在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1.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在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主要看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据就是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事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通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1.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在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依据是证据事实来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利的行使。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1、对于传闻证据,一般来说是必须排除的,仅经过检验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一、意见证据及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1、意见证据,是指证人证言中对有争议事实的想法、信念或推断,以区别于证人对事实的亲身感知本身。换言之,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就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进行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即规定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那些缺乏事实基础的意见证据,即并非建立在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基础上的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与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接受庭审质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4、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第3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第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1.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在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依据是证据事实来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1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主要看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谓传闻证据是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_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2、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作用不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为了避免认定不利于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藏起来,使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证据,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运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的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直接证据有的可能是真实的,有的则可能是伪造的材料,因此,对这些证据必须结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而运用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人们根据间接证据,在经验上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间接证据还可以影响直接证据的证据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3、使用证据的难度不同。由于间接证据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就更大,复杂性更多。要求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提供、审查、判断和运用间接证据时,更加慎重。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而且这个证明锁链是合乎道理的、无懈可击的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如果没有内在的关联,就不能成为案件的间接证据。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如果间接证据之间有矛盾,而无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证人证言,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人说的某事实,从而证明某某事实存在;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从证据效力角度来讲,证据又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心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一种事实,而在于“传闻”,即并非陈述人直接感受而是他人的相关信息被陈述人借以用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传闻”本身就具有惑然性,从而决定了当作证据使用时有不稳定性。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果当作证据来使用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进而言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一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用,引导破案或更深入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用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力,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示”的间接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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