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甄别口供的真伪,进而正确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是负有指控义务和证明责任的公诉人员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对翻供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要防止有罪推定和错误拔高定罪标准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审查有罪供述是否合法有效、其他证据对口供是否具有补强作用、证据之间的差异能否得到合理解释以及翻供的理由和情节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四个方面深入分析、综合判断。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2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没证据可以翻供吗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二、受诉方口供可以翻供吗如果第一次口供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错误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时做出不同的供述。但是,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同的供述,这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不利于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存在诱导供给、强迫供给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影响,供给的不是事实或有严重缺陷,会阻碍或影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效力,则可申请重新录口供给。如果记录的供词是事实,就不能翻,干扰和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会有法律后果。三、最新取保候审可以翻供吗取保候审后,如果之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时,仍应当如实供述,可以翻供。但是,翻供要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不予采信翻供的陈述。而且,审理时翻供的,经查证之前供述属实的,被告人将不能认定为自首、坦白,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以其他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不轻信口供。即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的,有没有口供都不影响定罪处罚。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仅有口供的,不能直接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第六十九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2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没证据可以翻供吗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二、受诉方口供可以翻供吗如果第一次口供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错误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时做出不同的供述。但是,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同的供述,这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不利于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存在诱导供给、强迫供给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影响,供给的不是事实或有严重缺陷,会阻碍或影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效力,则可申请重新录口供给。如果记录的供词是事实,就不能翻,干扰和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会有法律后果。三、最新取保候审可以翻供吗取保候审后,如果之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时,仍应当如实供述,可以翻供。但是,翻供要有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不予采信翻供的陈述。而且,审理时翻供的,经查证之前供述属实的,被告人将不能认定为自首、坦白,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以其他证据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不轻信口供。即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的,有没有口供都不影响定罪处罚。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仅有口供的,不能直接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第六十九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翻供不成功不会重判,会维持原判,会被翻供的事实进行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 “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 在现实生活中翻案不成功会被重判的情形多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上。 经检方指控,国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一般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 ,并 没收财产 。 (1)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2)犯“ 受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翻供通俗的来说就是要改变自己原来的供词,使形势对自己有利。翻供人的心理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为了澄清事实;其二,为了制造假象,使法官无法明辨事实。无聊是哪种都是为了是自己免于刑事责任。若翻供成功,能使案情归于。若翻供不成官会根据翻供者的态度给予重判。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 翻供不成功会不会重判吗 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完可以翻供。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2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录完口供,一般而言是可以改的,不过有翻供的嫌疑,之前也涉嫌作假口供,要负法律责任的。口供应当要符合事实,虚假、不实口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口供可以翻供,但前提是要符合事实,若翻供与事实不符,自己要承担翻供的相关不利后果。在侦查期间一般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会有2~3次的提审以确定口供的真实性,所以刑事讯问笔录每一份一旦签字确认以后不得修改,将作为证据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补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检察官提审时补充在新的笔录里。一、录口供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二、派出所报案录口供的过程:1、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放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2、带入问询间,问询是一般是 23 人,12个问询,1个记录;3、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4、问询完毕,录好口供;5、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2种观点: 翻供以后第一份口供还有用。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原来的供述,导致前后供述矛盾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2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2种观点: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尤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建议事实就是的讲述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翻供表现形式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会出于不同的原因而翻供。故而就产生翻供形式的多样性。较常见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第3种观点: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两种结果:1、不再认定为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有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如果认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可能决定将正在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逮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过硬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不会理会和采信。如果被告人的供词是该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翻供的,会要求机关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判决后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可以翻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决定再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民事诉讼判决后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可以翻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决定再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翻案,案件审结后,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系冤假错案,都可以向上级或申请启动司法审判监督程度,要求再审。只要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以前的判决的依据是错误的,那么申诉成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诉讼,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三)、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六)、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主犯口供可以当证据,但是不能是唯一证据。只有口供证据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补强,最好是有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犯口供可以当证据,但是不能是唯一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犯口供可以当证据,但是不能是唯一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2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做假口供是妨害司法罪。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2、客体要件,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做假口供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做假口供是妨害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2种观点: 一、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证人翻供的法律后果如下:(1)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当事人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2)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翻供由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证人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证人翻供,侦查机关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人的特征有哪些证人的特征如下: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2种观点: 录完口供,一般而言是可以改的,不过有翻供的嫌疑,之前也涉嫌作假口供,要负法律责任的。口供应当要符合事实,虚假、不实口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口供可以翻供,但前提是要符合事实,若翻供与事实不符,自己要承担翻供的相关不利后果。在侦查期间一般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会有2~3次的提审以确定口供的真实性,所以刑事讯问笔录每一份一旦签字确认以后不得修改,将作为证据材料保留,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方面需要补充或者更改,可以在下一次的、检察官提审时补充在新的笔录里。一、录口供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二、派出所报案录口供的过程:1、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放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2、带入问询间,问询是一般是 23 人,12个问询,1个记录;3、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4、问询完毕,录好口供;5、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口供不一定算伪证,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口供如果是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算伪证,情节严重的构成伪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口供进行修改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伪证罪。改口供后对破案有帮助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以虚构事实改口供,不利于破案、定罪的则涉嫌伪证罪。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供述,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二、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1、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原来的供述,导致前后供述矛盾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第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翻供要有一定的理由或者事实。如果之前的口供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违背事实而作出的。那就可以翻供,并说明翻供的理由。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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