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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的演变与现状

来源:无忧教育
第1种观点: 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全国从1991年抗诉35件案件增至1996年的3322件,每年成倍增长。在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总共5860件案件中,人民再审1338件,改判或撤销原判1057件。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制度具体规定的阙如或不明确,以致检察机关与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在各自行使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产生摩擦与冲突,进而严重影响了民事抗诉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如何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也就成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同仁。一、抗诉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立法规定,虽说已大体上划定了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但也留下了一些不确定之处。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是及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所有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限于在某些程序中做出的生效裁判。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模糊界域,检察机关与人民产生了彼此相左的认识。检察机关认为,抗诉监督的范围应当及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产裁判均应列入抗诉的对象。[1]则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仅限于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可以抗诉的裁判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从这一认识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对执行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提出抗诉于法无据,故不予受理。[2]检法两家在上述问题上的冲突与分歧,究竟哪一方正确呢?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以李-浩先生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提起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不能通过参加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能等到诉讼结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这说明检察机关受到时间和程序上的双重,前一重表明检察机关不得单独对在纠纷过程中对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提出抗诉、后一重实际上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且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其中依特别程序做出的判决不发生再审问题,依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做出的裁判无再审的必要。执行程序是为了强制实现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立的程序,因此,对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③总之,在持该观点的学者看来,不受理检察机关就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等提出的抗诉,并非没有依据。以扬*新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最高作出的司法解释,拒绝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执行、破产裁定提出的抗诉是不合理的。从司法机关授权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的这一司法解释显然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侵害了检察监督权。从国家权力的划分来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人民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裁定先予执行,以及企业破产的活动,显然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对民事裁判的执行权和裁定企业破产并不是一种于审判权之外的国家权力,而是一种审判权,先予执行则是人民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规定当然包括对民事执行程序和先予执行、破产裁定的监督。至于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

第2种观点: 民事案件抗诉程序如下1、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提交抗诉材料,会在收到抗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2、立案。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3、审查。立案以后,会对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4、提请抗诉。对于同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抗诉。5、再审开庭。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3种观点: 抗诉是指人民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的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可以对各级判决提出抗诉,地方人民只能提请上级提出抗诉。抗诉需要制作抗诉书,其中包括抗诉的原因和事实。人民接受抗诉后会进行再审,人民也会派员出庭参与审理,以实现检察监督权。法律分析(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对哪一级别的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提出抗诉。(二)抗诉的方式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对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决定对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对人民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抗诉案件的原审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向人民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提出抗诉,人民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一)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的审级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人民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人民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的审级,主要是指人民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提出抗诉,由哪级人民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二)人民派员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有责任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结语抗诉是指人民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可对各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上级人民可对下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抗诉应以抗诉书形式提出,其中应明确抗诉的和接受抗诉的,抗诉案件的编号及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抗诉的时间。人民接受抗诉后应进行再审,人民也应派员出庭,以监督案件的处理。通过抗诉,司法公正得以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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