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3.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4.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减刑错误的;5.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人民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认为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抗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
第2种观点: 抗诉申请条件如下: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3、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申请。因为上级人民有权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同级没有权利提起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抗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没有明确。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3种观点: 刑事抗诉的条件具体如下: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人民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刑事申诉主体有哪些义务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的判决、裁定或人民的决定;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不等于判决书。调解书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进行纠纷处理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是不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而依法律做出的裁判文书。二者的法律效力相当,但属性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2种观点: 调解书可以抗诉新《民事诉讼法》第20规定,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民事抗诉的范围。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民事抗诉的范围:第一,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第二,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第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处理纠纷,只有穷尽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抗诉。第四,对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不予抗诉。如何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另一个问题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理解?有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违反法律就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太妥当。从文义上解释,一般认为,国家利益是指满足或者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务。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特定范围的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但是,遍查民事诉讼法,法律对上述概念并无定义。而根据江平教授的观点: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社会共同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的。无论如何,该条款处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应是影响宏观方面利益的情形,如果狭隘地理解成违反法律就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和该条款的精神相违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3.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4.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减刑错误的;5.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人民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认为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抗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人民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没有明确。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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