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一审判决不生效。1、如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则一审判决自二审判决送达时即生效。2、如果二审进行改判的,则在二审送达判决后,一审判决中未被二审判决改判的部分生效,改判部分无效,以二审的改判内容为准。3、如果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并进行改判,或发回原审重审的,则一审判决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审判决不服的救助途径: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二审申诉,也可以请求抗诉,要求再审。但对于准予离婚的二审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对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采取“申诉”形式申诉,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申诉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但是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各级人民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 申诉经人民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的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终审判决正确,在执行中发生新情况,当事人以新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处理的,不属于申诉,应告知当事人到第一审人民另行起诉。第十三条 对于确属无理取闹的申诉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服判息诉。对不接受教育,纠缠不走的,可以收容遣送回原地。经多次收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整理材料,移交当地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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