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一、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罪会判多久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罪判多久,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和联系区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权益属性不同、商业利用上不同和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不同。1.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个人信息权益并非具体人格权,而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2.隐私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自行在网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个人信息中则可以许可他人使用。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对于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行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联系: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隐私权可以无地证据的收集。因此,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证据。但是,法律规定不得获得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害人、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合法证据的收集。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如隐去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但不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对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一旦侵犯,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相关人员隐私的侵犯,同时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证据收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律程序或者未经公民的合法授权,不得侵入公民的住宅。”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侵犯个人隐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被收集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综上所述,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并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如果证据收集过程中侵犯了相关人员的隐私,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头来偷窥他人隐私。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此,从别人隐私搜集的证据若是侵犯了其隐私权,那么就不能采用该证据。一、侵犯隐私权的要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述要件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一)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二)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二、隐私权的客体有哪些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简单来说,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在表现形式上看,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及网络信息。(一)私人信息。其中私人信息属无形的隐私,主要包含个人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应当有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被强奸记录等。(二)私人活动。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的隐私,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三)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指个人隐秘部位,如人体的生殖器官及其其他隐私部位,以及个人日记、居室等。(四)网络信息。进入数据时代,人工智能、云计算、社交网站等新技术应用逐渐普及,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在网络平台上,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会留下数据痕迹,这些数据带来隐私暴露问题,使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未被妥善处理的数据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极大的侵害。根据需要保护的内容不同,隐私保护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位置隐私保护、标识符匿名保护、连接关系匿名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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