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5.以形式收受贿赂;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
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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