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机关,由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一、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机关的拘留和人民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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