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开具专用需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号;
2、单位名称;
3、开户行及帐户;
4、地址及电话;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已加盖“一般纳税人”章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开票资料 。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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