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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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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是如何认定的
1、破产清算中的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具有该情形的,就可以依法向申请破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二、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并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的债务;
3、经人民强制执行,无法清偿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的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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