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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基数上限

来源:无忧教育


法律分析: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一、养老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为23565元;下限为3613元;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 578.08元,个人2.04元;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3770.40元,个人1885.20元;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6%,个人8%;

二、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27786元;缴费基数下限:5557元;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55.70元,个人111.14元;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778.60元,个人555.72元;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0%,雇工2% ;

三、失业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为23565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613元;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8.52元,个人47.13元;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2%;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雇工0.2%;

四、生育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27786元;缴费基数下限:5557元;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4.46元,个人免缴;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 222.29元,个人免缴;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用缴费;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 ,雇工不用缴费;

五、工伤保险: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2、缴费金额:单位根据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个人免缴。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费率:0.5-2%之间;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5-2%,雇工不用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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