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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无忧教育


广州哺乳假的规定是:

1、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3、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4、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5、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法律依据: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

第五条

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第二十一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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