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流程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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