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超期认定如下: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不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负面后果,即工伤事故频发,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考虑自身利益或者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伤者或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期限或者即使知道,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也不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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