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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产生的效果包括什么

来源:无忧教育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在此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保证人的债权为抵销。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已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可就剩余部分请求履行,即使债务人财产已改善,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行使先诉抗辩。

法律分析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拓展延伸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及适用范围

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尚未起诉或未正式提起诉讼之前,主动向提出抗辩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对于被告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效果。首先,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有效阻止原告的起诉,避免被动处于被告地位。其次,这一权利还可以提前揭示案件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辩护立场。此外,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被告只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总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对被告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并适用范围广泛。

结语

因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保证人在此期间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保证人之债权为抵销,在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即使债务人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对被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果,可以阻止原告起诉并提前揭示案件事实和证据,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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