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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

来源:无忧教育


继父对继子没有抚养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仍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在夏某与林某婚姻期间,夏某有义务抚养小周,但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夏某就不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有权不继续抚养继子女。

继父对继子有抚养义务吗

周某和林某于2008年离婚,5岁儿子小周判给林某。后林某与夏某再婚,但一年后再次离婚,小周仍然与林某生活,但在夏某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林某认为小周是夏某的继子,夏某有义务支付,夏某却认为小周不是亲生,与林某解除婚姻后自己就无需抚养。请问夏某有抚养的义务吗?

解答:没有抚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

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小周不是夏某亲生,在夏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某有抚养小周的义务,而一旦夏某与林某解除婚姻关系,夏某就不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了。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在与生父或生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然而,一旦夫妻关系解除,继父或继母就不再有继续抚养的法律义务。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夏某作为小周的继父,不具备继续抚养小周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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