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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要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来源:无忧教育


该意见主要探讨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问题。主要思想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法律分析

在同居期间,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处理财产,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协议未能达成,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结语

在同居期间,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处理财产,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协议未能达成,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裁决。根据《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根据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根据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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