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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会保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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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上限标准19070元,下限标准3815元。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江源区等6个县(市、区)平均工资按过渡实施标准执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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